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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局对证券从业人员刘某某及所在营业部出具警示函

券业合规 2022-11-20

关于对刘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某某:
经查,你在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向客户推介非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七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10月25日

关于对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个别员工擅自推介非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你营业部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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